《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〉的决定》
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《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<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》的决定》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部长李小鹏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》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》(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)作如下修改: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“限期整改不合格的,予以通报”。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,重新发布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(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《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<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〉的决定》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《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<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〉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《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<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》的决定》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《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<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〉的决定》第四次修正)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,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,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,保护...